【转载】《绿色产品评价 人造板和木质地板》国家标准解读

【转载】《绿色产品评价 人造板和木质地板》国家标准解读

2020-05-21 22:35:04 admin 709

01 背景



2020年3月31日,国家认监委发布了《关于发布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资质条件及第一批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公告〔2020〕6号),此次发布的实施规则共涉及人造板和木质地板、家具、纸和纸制品等12类产品,标志着国家绿色产品认证从试点到全国正式实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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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5601—2017《绿色产品评价 人造板和木质地板》国家标准于2017年12月8日发布,2018年7月1日实施。这个标准是首批发布的13个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之一,也是目前林业行业唯一的绿色产品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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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标准的范围


绿色产品评价 人造板和木质地板》标准适用于室内用人造板和木质地板绿色产品评价。防腐木材产品和防腐防虫人造板及地板、阻燃人造板及木地板产品不适用。



03 标准的评价要求和指标


《绿色产品评价 人造板和木质地板》标准的评价要求由基本要求和评价指标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要求
主要对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清洁生产及其环境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进行了规定。具体要求3条:
1)产品应满足相应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的要求;
2)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3)生产企业应按照 GB/T 24001《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和 GB/T 28952《中国森林认证 产销监管链》,分别建立并运行环境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产品原料追溯体系。
(二)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体系由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组成,其中一级指标包括资源属性指标、能源属性指标、环境属性指标和品质属性指标。

1)资源属性

⑴木材等原材料要求
木材、竹材等原料应符合GB/T 28951《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经营》、GB/T 28952《中国森林认证 产销监管链》和LY/T 2275《中国森林认证 竹林经营》森林认证标准的相关要求及其判定依据。其中,人造板和木质地板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木、单板、竹材等木材原料,在人造板和木质地板绿色产品评价时,必须进行森林认证。
关于木材原料比例,考虑到生产企业需要一定时间对其供应渠道做出相应的调整才能满足标准要求,为此设定了3年过渡期,即标准颁布实施后的第一年认证原料百分比至少达到30%;标准颁布实施后的第二年达到50 %;标准颁布实施后的第三年及以后达到70%,这一百分比与国际森林认证标准要求相一致。
⑵木材加工用化学产品要求
胶黏剂有害物质限量值应符合GB 18583规定的要求;
木材采伐、木材加工过程中不允许使用防腐、防虫、防白蚁、防变色的药剂。
不允许使用含有多溴联苯、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三(氮环丙基)-氧化膦、二溴二苯醚、八溴联苯醚、六溴环十二烷的阻燃剂,提供原材料使用清单、证明材料和企业自我承诺声明。不允许使用可分解成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可致癌染料,含铅、镉、六价铬、汞、锡及其化合物的染料。
应使用水性木器涂料,水性木器涂料应符合GB/T 23999—2013《 室内装饰装修用水性木器涂料》的要求。

2)环境属性

应符合国家、当地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近3年无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
3)能源属性
选择每个产品的基本能耗等级的优秀级别作为能源属性评价指标,对于没有能耗标准的产品暂不进行能源属性评价。
4)品质属性
⑴ 甲醛释放量:≤0.05 mg/m³,检测方法为气候箱法。
⑵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72 h 的苯、甲苯、二甲苯分别为≤10 μg/m³、20 μg/m³、20 μg/m³,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100 μg/m³
⑶ 可溶性重金属含量指标:仅对色漆饰面的人造板和木地板检测可溶性重金属(铅、镉、铬、汞)含量的总量,规定总量≤100 mg/kg,测试方法为GB/T 33042—2016《木质地板饰面层中铅、镉、铬、汞重金属元素含量测定》。


04 标准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绿色产品评价 人造板和木质地板》标准的颁布实施,是开展人造板和木质地板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绿色产品统一认证、统一标识工作的基础,对促进我国人造板和木质地板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消费品质量,引领绿色消费,消除贸易壁垒,扩大绿色产品贸易等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林科院木材工业研究所

 安鑫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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